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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19(5):50-56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财产刑判决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主要表现为空判率高,执结率低。这严重影响了财产刑遏制和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财产刑的执行难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造成执行难有立法、司法、执法和人文等方面的原因,只有对症下药,才能根治这一顽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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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如果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务中存在非法倒卖行为并没有终了尚未获利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司法实务中定罪没有较大争端,但关于是否并处附加刑却存在较大争议,有些观点认为,虽然构成加重情节,但没有获利不应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从本罪立法本意而言,非法经营犯罪不是单纯的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即使没有获利,只要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害,情节严重的,就应定罪处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主刑应当与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并科处罚,且罚金应参照其非法经营数额的大小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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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俊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1):58-59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为保障罚金刑惩罚性与预防性刑罚目的的实现,依法确定罚金刑的执行主体至关重要.我国法律规定罚金刑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但未能对执行机关及有关执行人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而不可避免地造成执行在实践中的混乱.本文提出罚金刑执行主体改革的若干构想,明确罚金刑执行主体改革的几点目标,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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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10):19-23
罚金刑变更执行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刑事执行实践中面临着立法密度严重不足、书面制度无法落地的尴尬,有必要构建起完整的罚金刑变更执行程序。在诉讼程序构建中,应当从分权原则、法定原则、人权原则、救济原则出发,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同时应当从通知或告知、受理、审查处理和救济等四个方面构建完整的罚金刑变更执行程序,并对其执行规则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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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春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4,(1):28-31
犯罪单位的刑种设置及其适用事关单位犯罪的预防和惩处犯罪单位的正义实现。本文在分析现行的罚金刑对犯罪单位的优劣之后,提出了犯罪单位的罚金刑的完善之策,并进一步论述了犯罪单位的名誉刑等新刑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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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1979年刑法中的规定方式作了一些修改,总体上来看比较科学,但有一些地方尚不完善,因此,对照国外刑法的规定,寻找我国刑法中罚金刑规定方式的缺陷,并探讨解决对策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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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晓婕 《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3,17(1):40-42
赎刑是我国古代规定犯人交纳一定数量的财产免刑罚的一种制度,始创于夏时,东汉成定制,隋唐发展完善,清末修律时被取消,历代对赎刑存有争议,但由于统治阶级的支持,使其得以延续几千年。它对我国古代刑罚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