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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知识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已勿庸置疑,同时,知识产权亦日益受到重视,而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方面,我国起步较晚,并且现实生活中诸如“6C同盟索赔”、“中国制造”的忧虑等等问题也说明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本文就目前争论较大的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从民法基本理论、实证分析的角度给出自己的理解. 相似文献
92.
计箭星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2):80-83
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民主政体建立,使公司权利得以由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公民权利内容涉及个人人身、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具有法定性,自主性和目的性等特点。公民权利的实现需要经济、政治和法律等保障。 相似文献
93.
基于举办者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贡献和引导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办学,新法新政赋予举办者章程制定权、办学管理权、获薪权以及奖补权等。保障举办者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对非营利性办学选择很重要,但也不能以危及学校法人财产权为代价,因为学校法人财产权是学校成为法人的前提。遵循学校法人财产权独立,是保障举办者权益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从目前举办者所享有的权益来看,举办者权益规制不到位,如举办者制定章程的“立法”程序不规范、对举办者管理权制衡不到位,对举办者奖补机制不明朗等,极易导致举办者权利溢出,危及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因此建议,以保障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为实践的逻辑起点,重新审视举办者相关权益。通过规范学校章程的“立法”程序、均衡内部权利结构、完善奖补机制、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等方式规制举办者权益,实现学校法人人格与举办者人格独立,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 相似文献
94.
李宗辉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0,54(9):50-56+94
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中,法院跳过体育赛事权利而径行分析体育赛事节目或画面保护模式的通常做法欠妥。明确体育赛事财产权的性质可以使赛事直播在权利基础上正本清源,并统一赛事直播侵权纠纷的司法保护标准。理论上否定体育赛事可版权性的理由并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赛事类型。一些具有美感性和艺术性的体育赛事可解释为舞蹈作品或杂技艺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保护。将来的《体育法》修订应当明确规定"体育作品"。非作品性体育赛事应当通过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这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内产业导向,同时与保护客体的性质相适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或者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条款得以解决。在《体育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传输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 相似文献
95.
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院校科研成果的特点及其合理处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禹小明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2,22(2):7-9
当前体育院校科研成果处置的几种主要形式使科研成果的财产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成果无法通过物化进入市场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体育院校自身也不能从科研成果中获得经济效益,从分析体育院校科研成果的特点入手,阐述了体育院校科研成果合理处置方式。 相似文献
96.
赛事直播节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其容易成为盗链并播放的对象。三网融合前,对盗播行为可根据路径以侵犯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进行规制。三网融合后,直播路径与终端的分离使权利人无法确定盗播行为是侵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陷入了规制困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试图通过将广播权改为播放权,沿用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留兜底权利的方式应对网络盗播,但此种"补充型"的立法思路无济于事。现阶段,应以是否具有交互性作为区分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唯一依据;未来,可通过在著作财产权上建立"伞形"权利体系,设置立体的传播权。 相似文献
97.
张晨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1,(3)
不同的国家对财产权有不同的分类,我国现行法律以所有制为标准将财产权分为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社会日益发展,财产的形式也与日俱增,由此就使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日渐突显出来,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之间的冲突也愈演愈烈,急需一套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公有财产权的主体在我国是单一的,即国家或集体组织,全民公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公有的财产则属于 相似文献
98.
徐进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1,(4):61-62
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
从概念上看,财产权是指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一种权利。财产权不具专属性,可以处分、转让、继承、抛弃,也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 相似文献
99.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7,(8)
通过对各国和地区民法领域有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保护的规定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使我国构建更趋完善的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民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00.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32-39
在后税费时代国家赋权、地方政府和村社组织让利、农民增权的农村土地利益分配的理想格局中,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是其应有之意,但农村土地利益的不断增长,刺激了国家、地方政府、村社组织、农民对土地利益的激烈博弈。由于国家多重土地目标的矛盾和地方政府、村社组织的土地权力受到制约的有限性,使得土地权力(权利)配置与土地利益分配之间并不相称,从而对农民的土地利益进行了挤占,产生了农村土地利益分配失衡的状况。后税费时代应在社会本位价值观的引领下,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公私合体属性,理顺国家的土地权力,约束和规范地方政府的土地权力,廓清村社组织的土地权利,赋予、归还和维护农民的土地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