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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征用行为的概述我国学术界对行政征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调等。即把行政征用看作是行政征收的一种类型,认为行政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 (二)行政征用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的征购和使用。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此外,还有国家对文物的强制征购,行政机关对船只的强制租用等。(三)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四)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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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达地区地产对农户多重效用模型及实证研究--以浙江省海宁市为例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农村集体中农民个人的二重性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矛盾是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征,由此决定了地产对农民具有多重效用,全国百强县(市)之一的浙江省海宁市的调查资料证明了地产对农民的多重效用模型,目前地产对农民最重要的效用是“生活保障效用,提供就业效用,直接收益效用”。影响地产效用的因素的地域性,非农收入水平对上述三种效用的影响明显,要创造条件促进达地区的以及非农为主的兼业农户彻底离开农业,即率先实现工业化过程中的第二阶段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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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社会生产中,集体土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集体土地管理逐步规范,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不断加强,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显露出了集体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从严格集体土地用途管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想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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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农民的市民化——上海市的调查 总被引:25,自引:1,他引:25
陈映芳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5(3):88-95
“农民市民化”的问题往往被视为“城市化”问题的一部分。如果取另一种视角,以城市社会学为基本范式,从探讨“农民”与“市民”的属性差异、市民化所涉及的人们生活意识和生活式样的变化等问题入手,来解释农民在市民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实质所在,或许能使我们对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过程达到更深切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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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行使主体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关良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3):320-326
“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否能直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底由谁来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行使,在当前理论界和实践中是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很有必要进行理论探讨和法律界定。目前,农民集体还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且农民集体内无业务执行机关。笔者认为,应明确界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行使主体:(1)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行使主体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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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世江 《毕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9(3):20-21
在对农村集体土地(简称农地)流转范围进行分析之后,明确指出农地流转中必须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所有权地位,并切合实际地提出加快农地流转的一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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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华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3,27(1)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三级所有"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但关于"农民集体"概念不明确、含糊不清,造成了主体的虚位性。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深刻细致的探讨,形成了各种观点,但均有不合理的因素,难以与我国的实际相符合。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法律属性应为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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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桃 《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57-62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了重大改革,要求逐渐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准许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上市流转。随之而来的就是要着手建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市流转的体制和制度。制度和体制的建构需要对现有的各种理论前提条件进行梳理性反思,既要看到影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市流转的障碍性因素,又要看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市流转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发现构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市流转体制要着力解决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从而为有针对性地建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制度做好理论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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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大治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4):96-99
矛盾日趋激烈的集体土地征收纠纷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集体土地征收冲突的日益激烈,则进一步反映出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要减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和纠纷,就要构建完善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合法性的客观标准宜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设立相对统一、合理的补偿标准,建立一整套多层次、快捷、高效的权利救济模式.同时还要构建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扩大土地征收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保障土地征收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使司法审查介入征地过程;明确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而不能及时获得救济的情况;加强对土地征收行政案件审理问题研究,明确审理范围,确定司法审查的限度;提高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效率,通过充分协调化解征地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