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99篇 |
免费 | 10篇 |
国内免费 | 2篇 |
专业分类
教育 | 411篇 |
科学研究 | 53篇 |
各国文化 | 1篇 |
体育 | 11篇 |
综合类 | 24篇 |
文化理论 | 1篇 |
信息传播 | 10篇 |
出版年
2023年 | 2篇 |
2022年 | 7篇 |
2021年 | 10篇 |
2020年 | 4篇 |
2019年 | 3篇 |
2018年 | 3篇 |
2017年 | 3篇 |
2016年 | 6篇 |
2015年 | 15篇 |
2014年 | 38篇 |
2013年 | 36篇 |
2012年 | 53篇 |
2011年 | 39篇 |
2010年 | 28篇 |
2009年 | 26篇 |
2008年 | 39篇 |
2007年 | 41篇 |
2006年 | 56篇 |
2005年 | 38篇 |
2004年 | 24篇 |
2003年 | 16篇 |
2002年 | 10篇 |
2001年 | 5篇 |
2000年 | 6篇 |
1997年 | 3篇 |
排序方式: 共有51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431.
原本是民事纠纷,却因行政权的介入而使问题变得复杂化。当争讼的一方以行政行为作为抗辩的理由时,现有救济手段的局限显现了出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必须创设新的制度即民事附带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432.
罗辉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5(4):59-63
选举是由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推举民意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活动。违法选举是相对于依法选举而言的。违法选举危害极大,严重破坏民主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危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为了更好地治理违法选举,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433.
回避制度在中国传统的司法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正常的司法活动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以历代典型个案为例,对中国古代的司法诉讼回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分析,同时对借鉴历史经验,加强当代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434.
划分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的范围,不能以是否有利被告为标准,而应以是否因审判行为瑕疵导致生效裁判错误为标准。不能把原审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视为错误,不能不顾诉讼成本对有审判行为瑕疵的案件一律再审。原审有瑕疵的审判行为因其指向的权利主体明确真实地同意而被除却瑕疵的,则不应启动再审纠错。 相似文献
435.
吴永明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7(5):28-31
清末尤其是民国前期,传统司法以欧日体制为蓝本,开始近代转型。在刑事诉讼法制领域,确立起检察公诉、四级三审、言词辩护等新式制度。此一时期刑诉法制建设,涤荡封建法制残余,用心采纳欧日各国先进诉讼原则,其所定刑事诉讼程序,已大异于封建时代的旧法,彰显出融入世界先进明的特点。 相似文献
436.
李琳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3):18-20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历来是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本文从正确认识证明责任的含义人手,探讨了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现状,继而结合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阐述了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构想,提出了多元化标准的理念。 相似文献
437.
档案信息公开工作是档案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部分。近年来,因档案信息公开引发的争议层出不穷,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日益增多。通过对近9年来109起案件分析可知,档案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存在原告滥用诉权,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较为模糊,档案馆、档案局与人民政府在信息公开中的主体地位与法律责任不明,信息公开与否缺乏明确依据,档案馆、档案局存在一定程度不作为等问题。未来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公开滥诉行为的判断标准与规制方案,厘清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的标准,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档案信息公开原则,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与工作职责,促使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工作协调顺畅。 相似文献
438.
兰仁迅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74-81
本主要探讨检察院对申诉抗诉案件收费与民事检察监督权之间的关系,以及收费对社会是否会产生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认为收费与检察监督权异化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也不会产生如有些学估计的负面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主张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应合理地收取一定费用。 相似文献
439.
杨娟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4):88-90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为更好地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为民事诉讼审判实践服务,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资格、性质、地位等问题从理论上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40.
当事人陈述具有两种涵义,其一为当事人基于诉讼主体地位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其二为当事人基于证据方法之地位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前者为意的表示,性质上属于观念通知,后者为知的表示,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由于两种当事人陈述涵义、功能及性质有别,故应适用不同的制度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