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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数智赋能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形成了“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一般性领域规范+专门性领域规范”的法治型态,但是仍存在制度软约束、失衡与“鸿沟”、安全风险等困境。为此,《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现有法律体系应积极顺应新技术发展的浪潮,有效构建并优化公共文化服务的数智化系统,以数字化的服务内容、一体化的服务标准、平台化的服务方式为核心要素,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充分性、普惠性、可及性,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充分与平衡。同时,从夯实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法律规范、明确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强化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性扶持、平衡公共文化服务数据权利配置等方面规范数智赋能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有序运行,为公共文化服务数智化发展提供体系化的法治保障。参考文献3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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