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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作了明确阐述。笔者冒昧对此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我们应该首先明确调整以后县级人民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中的责任。笔者认为,同以前的体制相比,此次改革增强了县级人民政府以下4个方面的权力和责任。一是发展规划权。表现在明确提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这样有利于合理调整农村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二是人事管理权。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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