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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日禹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刑法学派的不同立场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综观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和司法困境,当前的刑事立法应当坚持刑法理论上的主观主义,以解决“立法爆炸”和“刑罚威慑”问题,并且维护一个稳定的刑法典,促成人们对刑法规范的信仰和遵守;而当前的刑事司法则应该坚持刑法理论上的客观主义,以解决“保护人权”和“限制国家刑罚权”问题,使刑罚权在有限的空间内合理地运行。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分工在法定权限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与制约,对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的事项不能越权,最终形成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从而更好地发挥刑法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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