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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成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合同主体年龄范围不断扩大,未成年人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机会越来越多。然而,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存在权益失衡的问题。一方面,以护城河式的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却忽视了其意志独立性;另一方面,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欠缺重视和保护,导致交易安全和秩序得不到保障。建议在立法设计上既要尊重未成年人意志的独立性,如赋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定范围的缔约能力,明确和细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有效的认定标准,也要让成年相对方的利益在法定范围内得到保障,如承认欺诈方式订立电子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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