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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承隋制,设三省六部。中书省制定政策,草拟诏敕;门下省审议签发,或驳正违失;尚书省通过六部执行。其中,门下省“审署奏议,驳正违失”的封驳权,是封建专制主义政权得以巩固和存在的重要条件,尤其在封建社会高度发展的唐朝初年,其作用更为重要。所谓封驳,是指封还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是从封事和驳议发展而来。古时臣下上书奏事,防止泄密,用袋封缄,称作封事。《汉书·霍光传》中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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