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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政府建设的历程中,自动化执法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静态阶段、互动阶段、成熟阶段和裁量阶段,就目前而言,自动化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自动化执法包含技术和法治两个要素,但技术不会因为法律文本的限制而停滞不前,技术的进步带来了行政执法形态和方式的变革,却也带来了程序的僭越、实体的失衡、权利救济不足等问题。因此,需要在行政法的框架下对自动化执法进行调适,严格贯彻正当程序原则,在实体上力求平衡,完善权利救济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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