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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辉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6):102-107
中小企业是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调整结构、推动创新和形成新的产业的重要力量,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主体。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特别的外部性和公共性,应当采取负责的经营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这是近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路径。我国现行法律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抽象的、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以实现社会责任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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