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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和解性质定位,理论上可用“私法行为说”为基点来加以说明,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具有诉讼效力,由于和解协议的达成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和解协议是经过法院审查确认的,此时便具有了诉讼效力正当性基础。和解协议具有诉讼效力,也保证了诉讼和解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遵循对诉讼和解的实质化、要件化、具体化这一发展路径,并对今后可能的发展方向进行讨论,从诉讼和解制度的具体建构中明确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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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良慧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
立案登记制度既为民众开辟了更为有效的通过诉讼寻求纠纷解决的道路,同时也为恶意诉讼打开了方便之门。恶意诉讼防治首先应当知悉恶意诉讼的多样性特征,协调立案登记制度在应对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和妨碍逃避执行中的作用,为司法改革寻找适合的协调适用方式。警惕立案登记制度适用时可能存在的案件信息泄露风险,并就可能出现的信息泄露主体予以明确,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探索寻求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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