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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倾销法在损害认定中确定被诉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时不区分上下游产品;确定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范围时对排除关联当事方及使用地区产业例外规则存在缺陷,并且没有对涉农产业做特殊保护;对于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新建这种损害形态确定新产业没有明确标准。文章通过借鉴WTO和欧美的立法及实践,建议我国反倾销法在认定同类产品时区分上下游产品。在确定国内产业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排除关联当事方;增加构成地区产业损害的条件和增收反倾销税的相关规定;增加保护涉农产品生产产业的相关规定;明确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新建中新产业的界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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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资艳 《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99-102
中国《反倾销条例》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只是笼统地提到"正常贸易过程",并没有界定"正常贸易过程"或将低于成本销售和关联当事方之间的销售排除于"正常贸易过程"。而WTO和欧美在立法和实践中对"正常贸易过程"作了更详尽的规定。通过评析WTO《反倾销协定》及欧美的规定和做法,认为中国立法的缺失会增加调查机关确定倾销产品正常价值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导致调查程序缺乏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增加贸易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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