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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保振 《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3,26(3):75-78
立法语言的本质特征是精确性,而现实法律文本中含有大量的不明确语言和条文。此问题可以从修辞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即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言本身就是一种消极法律修辞,也正是这种与立法学结合的消极法律修辞,作为一种实现说服、达致"同一"目标的方法和策略,解决了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难题,保证了法律的实践应用性,也从根本上提升了作为立法成果的法律自身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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