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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其岩 《岱宗学刊(泰安教育学院学报)》2004,(1)
我国法学界目前研究法律问题的视角大多自觉不自觉地定位在立法者的立场上,但法不仅是人们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官的审判规范,法律解释从根本性质上来说应是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为确立演绎推理的大前提而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对法律规范的意义作出的有效力的阐明。法官法律解释的效力仅应限于个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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