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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承超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3,(4):105-109
“劳动基准”应当是基础性的劳动标准,而此处“劳动标准”中的“标准”应与“国际劳工标准”中的内涵与外延一致,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意思自治范围内的全部事项。因此,“劳动基准”应为法律对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全部事项的底线性规定。由“劳动基准”一词的概念可以得出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全部事项,该事项包含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全部事项。此外,可将公务员、普通民事关系主体等不属于劳动者的主体排除出劳动基准法的对人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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