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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卓明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8,22(1):48-51
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原则是作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调节器出现在司法裁判中的。用原则断案时,有着较为严格的论证要求,这是因为原则相对于规则的刚性,具有柔性的特征,在适用原则时会带有较多的价值判断和自由裁量:较之于“泸州遗赠案”,“里格斯诉帕尔默案”的成功之处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充分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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