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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堃 《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12,(2):107-111,124
西汉的户由其“后”所继承。根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规定,“后”有“户后”与“爵后”之分,在理想状态下二者是一致的。分户立户时,“后”对国家授予原户主的爵位和田宅进行继承,从而实现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传承;家庭中其他成员可以分得家庭财物,却无权要求分得“后”应继承的田宅。随着名田宅制的破坏,最迟至东汉,在田宅继承的问题上形成了诸子均分的伦理规范,国家对此不得不予以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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