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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霞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7,29(4):85-87
精神损害虽然无形却是客观存在的.对于一些受害人来讲,精神上的损害远甚于物质上的损害,如果不对其进行精神上的抚慰和赔偿,有失法律的公平.我国私法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已在立法、司法上得到了肯定,而在公法领域国家对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应该进行赔偿,法律制度上却是不置可否.精神损害赔偿既然已在私法领域得到了确认,那么就不应因侵权主体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法律标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是法治社会所需,且我国实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已经成熟,不存在阻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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