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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海辉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21(4):54-58
司法官责任制度是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和传统特色,是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显著特色之一,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世界其他各大法系的显著标志。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定型于唐代,在当时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几乎穷尽了诉讼的各个环节,该项制度对明确司法官的责任、促使公正审判、维持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某些具体制度、立法特点及体系对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无疑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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