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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私有财产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修改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首先,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得到确认;扩大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从一般生活资料的私有权扩大到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其次,明确规定对政府行使权力的限制,即政府只能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在给予补偿的条件下才能征收和征用私有财产.修正案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宪法的这一修改有利于保护我国私有财产权,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宪法的这一规定仅仅从宪法规范上初步肯定了私有财产权的地位,宪法能否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到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还要从宪法学原理出发,对宪法规范和宪法体制的合理性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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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迁徒自由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朱福惠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8(2):30-37
迁徒自由是公民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此项权利不仅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认,也为《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宪法对公民迁徒自由的规定是指公民具有自由择居和自由出入国境的自由,国家为维持公共秩序和保障国家安全可以在不违背宪法自由精神的前提下制定法律对之加以必要的限制。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徒自由有其历史和经济方面的因素,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重新确认公民的这一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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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区分教学自由与言论自由可以探讨教学自由的范围与界限。教学自由是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它是社会基本权而非言论表达自由,是教师在教学场所传授专业知识的权利,属于非政治表达的范围。教师对专业知识和科学知识的选择和决定是教学自由的重要内容,它排除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干涉,所以,教学自由被限定在专业知识领域内。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中进行政治表达,其言论自由只能在开放式的公共领域内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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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完善,尤其是宪法的确立和发展,大学自治逐渐被纳入宪法的保障。宪法保障大学自治的基本结构是以大学法人化为基础,依大学之性质赋予大学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其中,私立大学受保障的强度和范围高于公立大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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