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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以淘宝系为主体的C2C发展迅猛,一方面使电子商务的潜力与魅力得以充分展现,另一方面,C2C电商营销模式却无可避免成为了合法的“避税港”。在现今B2C电商税收制度日益完善的大背景下,对于C2C征税的探讨已不能仅仅仍停留在必要性层面上,参照国外一些互联网发展成熟国家的做法,在我国构建一套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既是大势所趋却非一朝一夕之事,既要实现税收公平而不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一套过渡性的税收制度安排显得可行和稳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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