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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因果关系中引入规范性的评价要素,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解决对复杂因果关系结果归属的认定问题。但当前我国司法裁判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杂乱无序、见仁见智现象,原因在于众多理论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危险的现实化理论)将本属于规范上责任划分的领域提前到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讨论,导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相对化、模糊化。在因果关联明晰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回归事实判断,坚持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在事实不清时,应当坚守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不能将规范判断先于事实判断、规范判断代替事实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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