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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齐广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1):112-114
人肉搜索行为不管从哪个角度而言,对法益的侵犯性都没有达到非常严重且绝大多数人不能容忍并主张以刑法进行规制的程度;并不是适用其他制裁方法不足以抑制这种行为,不足以保护法益;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将会导致对社会有利的行为的禁止,会使国民行使监督权的自由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很难对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运用刑法处罚这种行为并不能获得预防或抑制该行为的效果。因此,目前不宜将人肉搜索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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