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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加明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5):39-43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设立的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文章从理论上对认定枪支“丢失”、“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告与严重后果的因果关系和其罪过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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