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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几个民事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中小学生多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的许多行为都要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才能完成,或者由监护人代理去参与活动,当监护人监护不力时,由于他们生理和心理的发展水平的限制,难免会发生意外,给别人或者自己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侵害。其中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因为打逗或在活动中发生意外的事更是经常发生。据统计,1999年某县在校小学生共发生意外伤害事件289起,其中,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件207起,与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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