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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执行救济制度之一,它是指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过程中,因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对其进行审查与处理的方法和程序。在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省,执行异议都属于程序上的救济方法。但在我国.执行异议却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而且提出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执行当事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这有违执行功能、降低执行效率及没有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应该对该制度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2.
论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调节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资源目前在我国仍属稀缺且未达到优化配置,对诉讼进行分类调节,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国家可以通过对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调整来引导社会个体的诉讼与和解决策,使之向有利于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3.
林见春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18):22+24
与私人利益相比,公共利益长期处于看似重要,却救济乏力的尴尬境地。其直接原因在于相关机制的缺失,深层原因则在于对公益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不清。由于公益诉讼是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介入,因此界定公益的范围,明确其功能,是发动该机制的前提,也是防止公权滥用的必要保障。 相似文献
4.
林见春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11,32(1):63-67
法院调解几经起伏,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正面临着重兴的契机,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的法院调解制度不应是简单的历史传承,它必须回应法治建设的需要,协调法律传统与现代社会的平衡,在分析现有机制弊病的基础上,探索原则-模式-制度的创造性转型,从而使这一传统机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焕发应有的光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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