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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新奕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2(4):54-55,68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缺少“在先驰名商标权人先用权”制度,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撤销在后注册人的商标权后,对在后商标注册人已经获得的不法利益未作任何规定。针对上述立法不足,本文提出应当赋予在先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并建立相应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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