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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再审程序以实体真实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在具体程序设计上以监督权作为权力基础,导致现行再审程序成为单纯的个案纠错程序,其应有的功能难以发挥.为此本文提出应当以法安定性和客观真实作为再审程序指导思想、以诉权作为再审程序的权利基础,并提出以再审申请程序、再审抗诉程序和非常上诉程序为主体的具体设想,以期发挥再审程序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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