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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化和行政化一直是妨碍司法公正的主要障碍。为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显得尤为必要。在解决法院、检察院的产生问题,人、财、物的管理问题,以及司法区的划分和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问题后,还应坚持适当原则与便民原则相结合,坚持统一管理,并以省级以下地方进行试点的形式,借鉴已有经验,稳步推动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的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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