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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我国宪法确立的“受教育权”实际上其本质是指人的“受教育平等权”,或者称之为“享有国家、社会教育资源和国家、社会提供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它属于人权中“平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所谓人的受教育平等权更确切地讲是指“人有获得国家为其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客观物质条件的权利”。在我国立法史上,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就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受教育”仅仅是人作为社会个体成员(或称“公民”)的一种主观行为状态,是一种一般民事行为,而不是能产生民事和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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