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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上,美国采取"影响范围"标准,较好地解决了美国联邦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相比之下,中国采取"重要程度"标准来实现中央与地方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由此导致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不清、相互抵牾等诸多问题。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应转而采用"影响范围"标准。至于对各项事务"影响范围"的判断,则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制度性构建。  相似文献   
2.
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适用衔接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效贯通的迫切要求。二者在规范依据上的融通性和首要职能、核心目标上的一致性为适用衔接奠定了理论前提,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模式为二者的适用衔接提供了组织保障。然而,有关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适用衔接的相关规定大多停留在指导原则层面,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并由此导致二者在适用衔接时存在处分情形认定不清、轻重程度匹配失衡、立案程序衔接不畅和证据规则较为抽象等实践难题。为有效实现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适用衔接,应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构建相应的适用衔接机制,主要包括:一是构建以“处分情形须完全一致”和“处分程度须轻重协调”为主要内容的实体性适用衔接机制;二是构建以“规范立案衔接程序”和“确立证据衔接规则”为主要内容的程序性适用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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