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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三属性说”未能很好地说明证据在程序中作用的过程,只是孤立的反映了证据的特征。证据因为经过法官的判断取舍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是证据主观性的体现;应当重视对证据的主观判断的过程,建立符合诉讼程序要求的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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