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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发东 《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08,29(2):32-35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有利有弊的,制度的选择就是一个利弊权衡的过程。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是必要的。但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时,必须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并强化监督,否则刑事和解制度不但无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还会成为社会和谐的妨碍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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