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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纪以根 《考试周刊》2011,(44):236+11-236,11
消费者撤回权的制度在刚被引入时,普遍不被商家所接受,认为这是一项不公平的条款,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社会的日益发达,法律规定也在一步步走向合理性。而消费者到底应不应该有撤回权,消费者的撤回权存在是不是具有合理性,这一直是争论了多年的问题。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撤回权是有相关法规的,消费者撤回权的效力包括无效和有效这两种模式,无效模式下的意思表示处于待定无效状态,有效模式下的意思表示处于待定有效状态。在前者,推断之沉默具有确认待定无效意思表示有效的功能,而撤回权具有阻碍意思表示有效的功能;在后者,撤回权可以归入可撤销之类型,一旦行使撤回权,意思表示即为确定无效。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现代化定义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法是基于系统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的逻辑结构和社会道德基础作为立法标准来实行的。当遇到了市场发展和法律更替的问题时,一些传统的法律依据便无法进行解释和解决。立法者正试图从新的渠道来解决目前的困境,不管最后会取得什么样的结果,至少在法律的技术层面上有一定的意义。在新的时代。一种以精神内核作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在现代化之路上以理性和本土化的基础为前提来实现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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