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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耿晓亚 《中国教育研究论丛》2006,(1)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青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一种强制性的、免费的国民教育。在义务教育发展中,政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义务教育作为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经费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据统计,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甚至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自政府的公共经费一般均占义务教育投资总额的85~90%左右。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从颁布到实施已有近30年了,但我国义务教育的现状却令人担忧。当务之急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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