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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焰 《现代教育》2004,(7):29-30
作为私法核心的民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其基本的性质、原理、内容不仅对民法这门学科本身至关重要,而且对私法领域的其他学科具有指导意义。鉴于此,关于民法的考试就不再局限于条文即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是融入了民法的本质、原理、内容以及与其他分支学科的联系,自学考试也不例外。笔者参加了2003年10月全国自学考试民法试卷的阅卷工作,对此深有体会。因此有意从民法本身的本质和由此产生的原理以及与私法领域学科的相互联系的角度来剖析了今年民法自学考试的部分内容,探讨民法自学中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以期对考生有一定的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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