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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在实践理性上强调门内与门外的区别,门内以恩为重,门外以义为重,私恩与公义有明确界限。"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这两个命题都是孔子及儒家所提倡的,但他们从不盲目地鼓励"大义灭亲",相反把"亲亲相隐"作为法律的根据。具体而言,《论语·子路》篇"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不能释为"檃"(矫正),它有两个含义:一是不公开告发、宣扬,"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二是微谏,"几谏谓之隐"。孔子的本意不是"隐匿错误"。事奉亲、君、师的"隐"、"犯"与"无犯无隐"的区分,反映出儒家在伦理角色和伦理情境上的分寸感。对亲人的"寻常之过",应当用"隐","几谏";但如有"大恶",则仍应犯颜,做"争子"。儒家伦理饱含着具体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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