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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亦眉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0,31(5)
起草有关精神障碍者或者调整精神卫生与社会服务体系的国内法应当以国际性的人权法案作为框架,我国目前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在人身自由、平等权、隐私权等方面都体现了对国际人权法的适用,但其对某些权利的规定还不完善.结合国际人权法的要求与国内的立法实践,<精神卫生法>草案需在参与权、劳动权和婚育权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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