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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诱发了新的刑事风险,对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方法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处理涉人工智能犯罪时,我们既不能简单地认为人工智能仅仅是犯罪工具,也不能太过超前,通过新颖的方式从理论上架构一种解决方法而忽略了社会实际问题,贸然赋予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地位。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程度尚不足以打破现有刑法体系,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对人工智能进行源头治理和全方位调控、出台和完善司法解释等方法防控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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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自动驾驶汽车还未普及,但在其测试过程中就已经引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发生事故时,各法律关系主体分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近年来,美国、德国及欧盟已经在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方向开始了相关探讨及立法尝试,参考这些国家的经验与不足,本文提出了几点构想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的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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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宁 《教学月刊(中学下旬版)》2007,(5)
十七岁,向往着叛逃。向往着像三毛一样背上行囊逃离这世俗的喧嚣,在撒哈拉沙漠中做一个孤独的旅者、歌唱着的精灵;向往着吕丘露薇一样,出现在炮火纷飞的伊拉克前线,即使满面灰尘、疲惫不堪,也依然是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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