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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作为拥有丰富植物遗传资源的省份,已成为发达国家进行“生物剽窃”的重点对象。由于现行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既不能有效保护云南省的植物遗传资源,更不能适应国际规则以及国际社会和国家间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需要,因此云南省应加大地方立法建设,尽快完善云南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的专利制度,建立植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和协调分工的植物遗传资源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2.
林地与普通土地相比更多地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由于在对林地利用过程中受到《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法》等诸多相关法律限制,林地地役权有着与传统地役权不同的性质与特征。林地地役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权形式,目前《物权法》未对其作出相关规定。云南是林业大省,构建科学的林地地役权是使林地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与保护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3.
水资源作为人类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抚仙湖作为我国第二深水湖泊。水质逐年下降、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不容忽视,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目前抚仙湖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表面上看似比较完备,但在立法上存在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弱,在执法方面保护和管理体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为实现抚仙湖水资源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完善《抚仙湖保护条例》和增强湖区环境执法的力度,实现依法治湖,从而维护抚仙湖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稳定。  相似文献   
4.
林权是一项集合性权利,在性质上是一种私权。林权改革就是在充分考虑林权客体特殊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不同主体所拥有的林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促进林权流转,并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我国目前的林权改革就是沿着这一方向进行的。林权改革及其成果需要立法巩固,林权立法就是在尊重生态效益优先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对林权进行用益物权化改造,使林权成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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