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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  苏新慧 《考试周刊》2011,(69):37-38
国家的暴力属性已为多位思想家所论证,从马基雅维利到近代的社会主义理论大师马克思、列宁都从各个角度论证了国家的暴力属性。国家的暴力属性是维护自身安全,保持国内稳定团结,维护社会公正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基于暴力机构的自我指涉性,国家暴力在执行过程中难免滥用,因此在承认国家暴力必需的基础上,对国家暴力应给予积极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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