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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对抵押物的转让附加了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受让人代位清偿债务的限制。在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抵押物的流转,定会获得相应的价款。物权法第174条所谓的灭失仅仅指绝对灭失而言,抵押物的流转并不属于该条所谓的灭失。第191条所规定的提前清偿债务也和物上代位规则中的提前清偿债务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并不能适用物上代位规则,而应当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74条和第191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相似文献   
2.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是基于对相对人的消极信赖保护而产生的。在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原本就不存在合同关系,且狭义无权代理关系并不适用权利外观责任理论,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禁反言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不宜作为无权代理人责任的一种形式。代理人不知自己无代理权的,应就相对人因该合同有效而可取得的利益进行赔偿;代理人不知自己无代理权并且不存在过失,则仅应就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行赔偿。代理人明知自己无代理权的,应赔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且不以履行利益为限。行使撤销权的相对人仍享有该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有效成立时履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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