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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赛静 《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11,(2):26-31
存疑无罪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依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虽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不利于保障人权及实现诉讼效益。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保障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重要原则,是限制重复追诉的理论基础,可以对重新起诉进行规制。我国应当确立以"同一事实行为"为"一事"标准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正确定位存疑无罪判决,使其具备充分的既定力与公信力;将重新起诉导入再审程序,使其从常态转为例外;同时还应对再审启动所依据"新的事实、证据"作出明确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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