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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基础教育学校与高等教育学校同属于事业单位,但由于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在目的、任务、教育对象、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两阶段教师在职业性质、薪资来源,以及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两阶段教师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公益事业单位范围内关于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定位的细分,为探讨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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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求健全的法律体系.经过三十余年的教育法制建设,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相对于依法治教的要求,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仍需完善.在与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教育法律体系的比较中可以发现,我国教育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并不具有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教育法律体系缺乏整体设计和系统性,在横向上覆盖周延性较差,在纵向上缺乏配套的支持制度,教育法律的实效性较弱.完善教育法律体系,要求在理论层面进一步厘清构建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逻辑——将受教育权的实现与保护作为逻辑起点,将教育权的区分与设定作为现代教育法律体系的规范逻辑,将“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教育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逻辑定位,将立法分类维度作为教育法律体系隐含的逻辑结构.在现实层面上,要把握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有利契机,提升教育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将填补立法空白作为重点,不断优化教育法治实践,积极回应教育法律体系建设的现实需求.教育法律体系的实现,对于实现依法治教、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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