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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士群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1991,(2)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一般认为,原告撤诉以后,仍可再就一诉讼标的进行起诉。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原告的起诉一经法院准许撤回或按撤诉处理,诉讼程序即告终结,除离婚案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六个月后再行起诉外,原告在原则上不得基于同一理由对同一诉讼标的提起同样的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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