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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在古代中国传统士大夫的观念中,从事司法工作往往与深文苛酷联系在一起,执法越是严密,就越是刻薄寡恩。可是,古代执法者是怎样看待自己的职业和工作的?他们的看法与外人的看法有怎样的不同?这种不同反映了怎样的社会现实?这些问题迄未受到认真的对待。研读清代资料可知,雍、乾以后,刑部法律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法律最精的官员多系科举正途出身,兼有儒生与法吏双重身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群体的自我认同。他们把惩罚人与拯救人、读儒书与读法律、做俗吏与做青天、惩强暴与积阴功的关系作了辩证的理解,具有某种专业认同的性质。但是在儒家观念起主导作用的形势下,其他士大夫则仍然对他们持有刻薄和"精明自用"的批判态度。刑部官员的自我期许与他们在其他士大夫心目中形象的差异,主要基于职责的不同所带来的心态的不同。由于君主对刑部施压的不断加大,这种差异也随之加大。这是清代社会问题日趋严重,刑部在法制体系中地位空前提高在官员心态上的真实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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