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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南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4,(1):88-92
通怀矿案发生在1902年,职商阮毓昌由当初官办通化、怀仁(恒仁)等处矿产变为商办,吸收英日股本,私自与之订立合办合同,其中华股虚而不实,极易丧失矿权。阮毓昌随后向清政府奏请开办,企图蒙混过关。随着清政府对外资办矿政策的转变,对中外合办矿业的流弊更加注意防范,清政府及历届东北督抚及时发现其承办通怀矿务的种种弊端,并对矿案及时进行撤销,粉碎了日英借“中外合办”为名,攫取通怀等地各处矿产的阴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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