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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低价销售情况,法律对这些情况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据此从总体和细节上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做一些学理上的阐述,尤其针对可以豁免的第一和第三项做详细的论证,并对该条款进行符合实际的补充是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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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鑫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5,4(2):54-56
高校学生从年龄上看,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没有经济收入,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不能完全剥夺自然人的财产,则这类自然人若作为一类单纯的责任自负民事责任主体对受害人明显不公平。目前我国民法对该类人的侵权行为之后果规定为由抚养人垫付,然则垫付之意思表示为何和抚养人之范围并无明文规定,需对这类情况进行说明解释。结合代理与监护制度,分析法律规定之高校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普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说明此类入侵权后的责任主体范围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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