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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永恒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8(6):22-24
宏观调控权的法定化运行,是指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宏观调控权的法定化运行的内容包括宏观调控目标与范围的法定化、宏观调控运行程序与手段的法定化、宏观调控监督的法定化三方面;就现实情况而言,当前我国宏观调控法治建设中有诸多方面不符合宏观调控权法定化运作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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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需要着重审查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与“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以书面方式提供,法官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相关问题;同时限制公告送达方式的适用,废除法院公告栏送达方式和登报公告送达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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